深圳某加工企业(位于皇岗区)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一份皮手套来料加工合同,由外方提供价值30万欧元的牛皮(非法检),成交方式为CIF、广州,外商在本国投保了一切险。荷兰生产厂家把牛皮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的湿度降低到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运至深圳皇岗口岸,收货人与检验人员验货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发霉、变色,失去使用价值。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货物运到该加工企业后,该企业把剩余完好的牛皮加工成皮手套后,成品返销荷兰。 根据以上案例,在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
广州隆达进出口公司2003年11月12日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日本产CD机,
CIF价格为25000美元,由“中外运”的“顺畅”号轮船10月运进,海关在申报后第三天到集装箱堆场开箱查验,隆达公司的代表积极配合查验,该批货物于2003年11月18号纳税放行。一年后,有人举报隆达公司该批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存在欺瞒行为,海关对其展开稽查,经过调查发现:隆达公司和日本出口商有协议,双方向对方出口货物均折价逃税。海关对隆昌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理。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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