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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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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主干路—侧有两幢住宅(6单元),某单位准备在中间16m间距的地方建2层临时建筑,期限两年,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来在规划部门规划科检查中发现已盖到第3层,且结构已完,该科立即立案调查,并经科讨论研究决定处以数10万元罚款,且将3层与下面2层到两年期限时—并拆除,处罚决定立即送达施工方,要求15天内将罚款交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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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城市人口13万,上届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积5万m(上标),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低丘内部为花岗石,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两倍,因此需要加大投资。但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问题]
试对该市政府领导班子在选址上的问题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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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m2,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 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m2。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
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条件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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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的上诉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问题]
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