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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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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9月,美国公民布莱克先生入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青山饭店。某日晚,中国公民赵某潜入布莱克先生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窃取了1万元美金和高级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人民币)。当赵某正准备携带窃取的财物离开房间时,不小心撞到衣柜,惊醒了布莱克先生。布莱克先生冲上去抓住赵某,两人遂展开搏斗。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了布莱克先生的腹部,而后逃走。布莱克先生因被刺中肝脏,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抓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由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便将本案交给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布莱克先生的妻子提出赵某的辩护人赵某某是西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并且是赵某的表哥,不能担任其辩护人。问: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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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 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中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 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根据刑法或刑法原理,对李某各行为的性质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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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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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2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 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 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 “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日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日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惚,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 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出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者,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1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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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外国留学生史密斯是北京某高校的学生。一次,史密斯因为酒后驾车,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一位中国老人撞成重伤。撞人之后,史密斯驾车逃逸,致使老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史密斯提起公诉,并对其判处了刑罚。请回答下列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对史密斯行使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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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在发起人出资成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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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曾几何时,中国电视新闻界多了一个深度报道栏目,但是当时多数观众并不知道《焦点访谈》的定位“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民众很快惊喜地发现,开播伊始,《焦点访谈》的一大主题便是揭露和抨击腐败以及各种不公平乃至违法的社会现象,它以当时媒体中少见的“反腐”牌迅速赢得了大量观众。而现在,与此类似的媒体栏目很多,揭露了大量的违法而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确实解决了不少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媒体包青天”成为大家接受的一个概念。很多老百姓开始认为,违法现象上了媒体就可以解决,否则就很难得到处理。
问题:请谈谈你对这种现象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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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