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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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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贺东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贺东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0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尹燕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万元。同年10月贺东所在的企业欠某银行贷款到期。贺东遂令尹燕在真币中掺入假币5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发现,并没收了5000元假币。同年12月贺东用假币7万元向某市政府官员行贿,使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接到该市造价达1000万元的重点桥梁工程。在施工中,贺东为节省造价,偷工减料,以低标号水泥替代高标号水泥,以细钢筋替代粗钢筋。2001年9月,贺东所在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因质量严重不合格倒塌,当场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机关迅速将贺东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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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在该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余杀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该女尸就是张在玉。同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余祥林死刑,余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初,有村民看到一位妇女与张在玉相似,并向司法机关反映,但未受重视。1995年5月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州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该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由政法委协调。据悉,张在玉的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协调会因此决定既然判决死刑证据不足,那么降格处理,判个有期徒刑,也算是对死者有个交代。最后,余祥林被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中午张在玉“复活”回到家里。2005年4月13日上午,余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并思考当事人佘祥林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正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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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2004年5月10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父丁去世后,其财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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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2004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2004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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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某县公安局警察丁英、李民经过预谋于2004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丁英、李民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尔后,丁英、李民于 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丁英的侄子丁恩(在逃)向丁英、李民2人报信,丁英、李民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至2005年1月26日,丁英、李民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丁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案发后,从丁英处追缴7200元,从李民处追缴6487元。
请问:
丁英、李民以色情为诱饵索取、敲诈他人钱财,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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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金某11年前曾因犯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8年后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假释,现在,即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3年,金某因犯抢劫罪而被撤销假释并重新收押。在对金某所犯抢劫罪进行审讯过程中,金某又主动交代了自己在因走私罪被判刑前还曾经入户行窃一次(得赃款2000元),而司法机关并未发现的犯罪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金某在因走私罪被判刑前所犯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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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和乙某系邻居,关系一般。2000年8月,甲某想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但资金不足,遂向乙某借款6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乙某再三向甲某要钱,而甲某因公司亏本无法归还,只好拖延搪塞,乙某非常生气。2001年11月2日,乙某来到甲某的公司某市A区强行搬走公司许多贵重物品。事隔5天,乙某再次向甲某索债未果,便将甲某公司未售出的一批彩电提走,甲某未加阻拦,任其自便。2001年11月8日,甲某带着某市A区公安分局一派出所民警丙某到乙某家中(住某市B区)将乙某拘留。11月9日,A区公安分局对乙某实施强制措施将其拘留。乙某不服拘留,于2001年12月20日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即受理此案,并于次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A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2002年1月6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1年12月29日,A区公安分局两名领导到乙某家中,对乙某就收容审查一事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乙某对公安局表示谅解,遂撤回起诉。 问题:B区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乙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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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