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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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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因调动工作,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工作调动成功后半年内还清,但杜某在调任H市某钢铁公司半年后一直未还。2003年6月,沈某亲自登门索要,杜某说目前经济困难不能归还。于是,沈某提出若杜某利用其关系批给他一批钢材,就可不再偿还这笔钱,但杜某未答应沈某的要求。沈某恼羞成怒,遂撰写了《“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某为达到从W市调往H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王某装疯,两次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杜某调往H市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又将其妻第三次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王某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近20年。“谜”文呼吁,让王某这样曲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再逍遥法外。“谜”文发表后,读者纷纷投书,要求给予杜某法律制裁,致使杜某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有哪些做法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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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庆祝国家男子足球队在亚洲区小组赛中胜利出线,个别城市的市政府决定允许市民和球迷燃放烟花爆竹,而在此之前,该城市已经通过并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并阐述你的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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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
问题:单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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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2004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2004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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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甲地的甲工厂与乙地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合同约定履行地在丁地。甲工厂依约将租赁物交给乙公司在丙地使用。乙公司在租赁期第2个月付清租金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认为甲工厂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坚持不付租金。双方遂起纠纷。甲公司如果起诉,其应当向哪个(些)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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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 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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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房地产开发商打出广告,称某商品房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胡女士正由于安全保证而购买了该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入住后的一个星期,胡女士下班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胡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称:“尽管我知道房地产开发商的许诺,但入住协议并未规定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24小时值班。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顶楼天花板漏水。经物业管理公司做了防水处理后,胡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换房,开发商也同意。但由于漏水导致该房的装修受损,胡女士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以抵销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对胡女士的要求持异议。夏季来 l临,胡女士安装了一个大功率空调。隔壁的王先生因为胡女士的空调机声音太大而无法入睡,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对胡女士非常有意见。
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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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
本案中尼康相机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