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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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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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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4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5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问:丁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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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
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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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梦与李云系兄弟。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母牛。因,其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牛产下一匹小牛;其时,赵梦家中正好缺少劳力,趁机提出欲分得母牛。李云认为,牛驹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赵梦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牛,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李云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李云悉心照顾,小牛已可以使用。而母牛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李云决定卖掉母牛,留下小牛。随后,李云将母牛卖予刘军,但未告知该牛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牛时,母牛受惊逃走,闯入王菊的树苗养育场中,破坏了100余棵树苗,母牛被王菊扣留。王菊向随后赶来的刘军要求赔偿。正好赵梦路过此地,赵梦认出了母牛,说明自己是母牛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刘军不同意。刘军认为:如赵梦欲牵回母牛,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刘军还向王菊提出;既然赵梦是所有人,王菊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赵梦主张。赵梦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王菊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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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在二人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缆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偷偷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问题: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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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宏达公司和金飞公司曾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纱布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金飞公司供给宏达公司某种型号的纱布7000米;交货时间为2005年1月15日;宏达公哥应于交货前10日支付60%的货款,交货完毕后再支付剩余的货款。同时,合同还对纱布质量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宏达公司向被告预付了定金1万元。2005年1月5日,宏达公司准备支付货款,便派人到金飞公司检查纱布质量,遂发现金飞公司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当即提出将不支付60%的货款。金飞公司立即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宏达公司认为,已接近交货期,其不可能在短期内使纱布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谈宏达公司和金飞公司可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法,哪种方法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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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齐某、刘某因共同抢劫妇女叶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取证,派一法医对叶某进行身体检查,被叶某以该法医为男性为由加以拒绝。公安机关随即对叶某进行强行身体检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对其自行侦查。经过40天的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1万元;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的第6天将刘某交付监狱执行,而将与齐某有关的案卷材料移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对齐某的量刑过重,遂直接改判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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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青年王某,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王某不久前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王某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王某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王某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李某,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王某的“秘密”。李某灵机一动,料定王某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2001年5月2日深夜1时许,李某蒙面持猎刀闯入王某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王某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王某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日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李某。
王某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李某。2001年11月5日,王某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王某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李某一见势头不妙,转向就逃。一会儿王某追上,李某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王某“放一马”,王某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李某肩部就砸,想要打废李某一只胳膊。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抬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李某木棍戳伤了王某的眼睛,而王某用铁棍打伤了李某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外伤失明,而李某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本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01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以C法刑初字[2002]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构成赌博罪;李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C区检察院现在欲提起抗诉。请您拟写抗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