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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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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由于2月28日海浪公司的突然通知,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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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户籍所在地均为A市甲区的罗某和周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A市乙区。1999年3月起因工作关系•,且加上夫妻感情不和,周某一直独居在A市丙区。2001年7月,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迫于亲朋好友的压力,法院判决前罗某撤诉。但撤诉后罗某后悔了,于2002年2月又起诉离婚。法院觉得该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庭判决驳回罗某离婚诉讼请求。罗某于2002年8月又想起诉离婚,但发现周某的表哥吴某已经调到该法院当副脘长,遂觉得打离婚官司无望,于2002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认识潘某,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骗得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书。因听人说自己这样已构成重婚罪,于是赶回老家,欲起诉与周某离婚。还未递交起诉状时,罗某因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后罗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06年2月罗某尚在A市丁区服刑期间,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罗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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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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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林某是甲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在2006年 8月至10月期间,不断有人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存在拒载现象。为了调查取证,该市交管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赵某化装成普通乘客乘坐林某的出租车,由于赵某去的地方离市区太远,林某以太危险为理由不去,并将赵某赶下车。于是赵某以此为证据,对林某的出租车吊销营运执照。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交管局吊销林某出租车营运执照的行为,林某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若可以的话,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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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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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06年10月10日,甲来到某首饰店,见柜台里一条价值数千元的金项链,便产生占为已有的念头。甲遂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在货摊上买的同样形状的假项链换了金项链,而后以对货物不满意为由把项链还给了售货员。在甲即将走出商店门口时,售货员发觉项链被调换,便冲着甲大声喊“抓小偷”。甲便加速走出门外。此时途经此地的乙见售货员追着甲并呼叫,便前去拦截夺路而逃的甲。甲见有人拦截,便用拳头对乙进行猛烈的攻击,乙也并不示弱,二人扭打在一起。此时,售货员也已经赶到了甲乙旁边,无奈于自己是瘦弱女子而无法出手相救。在厮打过程中,甲身上藏的金项链掉落在地。乙见到掉落的金项链后顿生贪心,遂停止与甲的厮打,捡起地上的金项链就跑,售货员拼命在后追赶。乙见售货员紧迫不舍,便回转身推了其一下,售货员因此摔倒在地,乙最终得以逃脱。
甲在因这次事件而被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又主动交代了自己在案发前几个月曾经还进行过一次盗窃和一次抢劫。另外,公安机关也查明,甲按公历是在1990年10月2日出生,但身份证是按农历记载为199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