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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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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甲欲购买房屋若干,遂于2005年5月1日到乙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乙开发建设的A楼盘情况。乙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甲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甲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建设部早在2003年出台文件,要求房地产公司必须即时在政府主管部门开通的网站上登记房屋销售的进展。甲遂于2005年5月1日晚上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A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甲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
5月2日,甲向乙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甲乙签订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建设的A楼盘B、C、D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乙赠与甲位于地下一层的车位一个,甲对该车位享有永久使用权。乙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于甲,并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为甲办妥房产证。甲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款150万元,余款350万元由甲通过向银行贷款来支付。
甲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于5月20日在当地建委作了备案。甲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2005年5月31日,甲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甲向丙银行贷款350万元,甲以房屋一套向丙银行提供抵押。丙银行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提供贷款,甲应自2005年7月起向丙银行按月分期还款,期限为30年,每月还款14000元。如甲未按时还款达三期以上,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另外,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丙银行向甲贷款350万,甲用此款向乙付清了房款。
2005年冬季,为乙承建房屋的丁建筑公司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混凝土中使用了含有氨气的添加剂,以提高其凝结的速度。由于乙没有及时向丁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乙直至2006年5月31日才将房屋交付于甲,但并未向甲交付车位。甲入住后,发现房屋内弥漫着刺鼻的气味,由于这种气味的刺激使眼睛经常流泪。经相关部门检测,该气味确定为氨气,其浓度高于国家标准的数倍,且在1年内难以完全消除,氨气来源于丁使用的建筑材料。
2006年6月,甲再次到房地产销售网查询发现A楼盘的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60%,甲遂将乙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撤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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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题:
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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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李某和张某密谋入户抢劫,劫取被害人杨某财物若干,并在争斗时把杨某邻居何某家的自行车砸坏,使何某的老母亲受到惊吓。这一抢劫事实被路过的聋哑人赵某(聋哑学校教师)看到,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翻译向赵某询问了案件情况,经过侦查决定逮捕张某和李某。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判处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处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问题:
赵某可否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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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白某(1990年8月9日出生)、刘某(1993年1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邻居赵某(1993年5月16日出生)。2008年8月10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刘某在2009年1月8日入室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供出白某,后公安机关亦将白某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2008年5月至6月期间通过朋友关系结识了当地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穆某,穆某将职务过程中收集的部分客户个人信息卖给刘某,刘某转卖给某公司(其用于发送广告信息或联系客户),从中赚得6000余元。白某交待自己曾于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参加麦森公司的“康贝乐”的保健品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达1000余人,从中获利80余万元。这公司采用“网上直销与代理”的方式,通过购买产品获得资格再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据调查白某已达到“高级”传销人员层级。
请问:
白某和刘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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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刘某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刘某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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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简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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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