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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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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80%,国有股占 20%。1999年,政府对公司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年,晋某、王某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牌水嘴。2003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晋某、王某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100余万元,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薛某将举报情况通知了晋某,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井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晋某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王某拿着10万元去找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薛某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年案发,经查得知:薛某曾向晋某索要了15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年,晋某、王某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商标(无形资产价值300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答复。
问题: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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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在电视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本人丢失纯种牧羊犬一条,身高约90厘米,微胖,脖子处系she’s牌饰物一个。因主人与此狗感情深厚,有拾到此狗者可以获得报酬5 000元。”
乙今年8岁,一日在路边玩耍发现此狗,并将其交还于甲,当乙向甲索要报酬时,甲称,其在屯视上的悬赏广告是要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而合同的订立要求对方具有行为能力,但乙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合同不能成立,乙不能获得报酬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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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尔玛超市采取自助式存包,即消费者自行将物品存放在超市提供的密码箱里,然后消费者自行保存密码存条,消费完毕后自行凭密码取出所存物品。一日,甲前往尔玛超市购物,临进入超市前,甲按照超市自助式存包的程序将随身物品保存。之后,甲在超市里购物若干,结账完毕,甲走出超市防盗门时,突然防盗门警报声大作,引来多方侧目,甲在尴尬中随闻讯而来的超市保安进入值班室,经过查证是由于超市收银员疏忽,没有将所有物品消磁所致。甲出来后,到超市存包处取包,发现密码箱中空无一物,甲丢失手机1部,现金3万,掌上电脑1部。经调查,是有一消费者声称丢了密码存条,超市工作人员就用钥匙打开了甲存放物品的密码箱,使此消费者将甲的物品取走。请根据以上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式存包密码箱,二者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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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2005年11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4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40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
问题:
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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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作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年7月2l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白行拆除总面积为63 745.73平方米的建筑。2004年7月28日,城管对建材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
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2004年12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2004年12月2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8亿元,该损失包括: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材城建设时的装饰装修以及建材城内柜台、灯具等必需的设施,总共定为4 000万元;第二,房屋拆迁补偿费3亿元;第三,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而损失的可得租金收益2.58亿元。
根据以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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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01年4月,王强与李芳结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双方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商店营业执照上标明业主为王强。200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商店由李芳经营。 2003年7月,该商店与乙市B区来运食品厂签订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负责送货上门,商店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03年7月底,来运食品厂将合同中约定的食品运至甲市C区,商店接受了货物。后来商店以食品厂的该批货物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食品厂应当减少价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协商过程中,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林芸见商店清仓甩卖商品,就于2003年11月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商店内的部分财产,并随即向甲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聘请律师蔡刚全权代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林芸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就指示蔡刚主动承认其货物价格确实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双方仍就价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商店偿还所欠的5 000元货款,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商店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店无力偿还欠款,但食品厂发现商店对渐鸿商店享有5 000元的到期债权,于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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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现在“恶搞”已经成为网络的流行文化。从形式上看,“恶搞”作品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相结合的产物,有拍摄、剪辑和拼凑的视频、图片或者话语等;从内容上看,这类作品往往是对现实的反讽、颠覆和解构,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平民化等特点。“恶摘”的高潮是在2005年末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流行后出现的。借着陈凯歌勃然大怒的东风,胡戈一夜成名,“恶搞”也迅速传遍网络,无数人纷纷加入。
近来,“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从视频到文本,从网络到电视,从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一是古典名著被“恶搞”。网络上被“恶搞”的《西游记》中,孙悟空偷吃的仙丹变成了壮阳药“伟哥”,玉皇大帝则最喜欢用望远镜看人裸奔。二是标志性图像被“恶搞”。福娃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其形象设计应用了中国传统艺术的表现方式,展现了中国的灿烂文化。然而,福娃也被“恶搞”成数个版本,如有的将一些著名笑星的漫画头像安到了福娃的头上,有的将福娃的头像置换成2005年五个超级女生,还有一些人用改头换面的手法将福娃变成莫名其妙的葫芦兄弟版、黑暗使者五福娃等:三是主旋律影片被“恶搞”。电影《闪闪的红星》被“恶搞”为《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片中原本一心想参加红军的小英雄潘冬子竟变成了整日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四是雷锋也被“恶摘”。有人以“恶搞”的手法编造了所谓的“雷锋的20条死因”,如:“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雷锋是看了楼主的帖子后被气死的”、“是由于驾驶技术不好死的”等。
据某报报道,针对泛滥的网络“恶搞”,国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包括互联网视频在内的新管理条例,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娱乐是有底线的,“恶搞”应受法律法规管治,也有人认为网络视频“恶搞”毕竟属于娱乐范畴,娱乐就要有点娱乐精神与娱乐自由,给娱乐多一点宽容,天不会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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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厂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1 000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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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A市甲公司看好乙公司的一批设备,B市乙公司及时抓住商机,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其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在10月初,甲公司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C市丙公司急需此种设备,甲公司就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2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u月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前来跟甲公司洽谈设备租赁事宜,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会谈中,三方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由丙公司跟乙公司具体协商标的物的规格等事宜。丙公司提出,乙公司的某台设备不太稳定,要求乙公司能提供样品保持品质,经过协商,最后各方达成凭样品的买卖合同。
请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