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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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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陈某(女)于1996年4月与林某(男)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2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1998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1.5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年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10月,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同居,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2003年5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 问: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话,双方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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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乙公司则反请求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此乙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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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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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2年5月15日北京某法院审理了某国贸中心非法搜查倪培璐、王颖两位消费者,致其名誉受损,两位消费者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华工商时报》发表了《红颜一怒为自尊》,报道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吴祖光读了之后,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一文发表于1992年6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在该文中,吴祖光对国贸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检查消费者的做法及有关人员的谈话提出了批评。国贸中心称该文捏造事实并使用污辱性语言,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吴祖光又撰写了《一个“被告”的回答――致“原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董事长孙锁昌先生》一文,发表于《时代潮》杂志。同时,被告吴祖光还在美国《世界日报》和《戏剧电影报》发表关于本案的两篇谈话对原告国贸中心再次进行了批评。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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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吕某承包了一座葡萄园后,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葡萄园位于十分偏僻的地方,几乎无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某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吕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架设时吕某用手去碰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觉得没有问题。某研究所郑甲探险来到此处,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昏迷倒地,吕某见状帮助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实际上郑甲已经死亡。归案后,吕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吕某2000年因犯有间谍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刚刑满释放。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局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认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请分析吕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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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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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冯草(男,33岁)、冯韵(男,37岁)、冯信(男,32岁)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显庭认识被告于凤莲(女,28岁,时年16岁),双方互有帮助。1987年蔡显庭、于凤莲经单位同意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从即日起,于风莲的一切生活费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风莲照顾;蔡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1996年 4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蔡显庭病逝,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办。
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是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要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蔡显庭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其父亲的养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被告于风莲答辩称,自己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全部继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0日作出(1997)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庭的全部遗产,但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被告于凤莲不服该判决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中远律师事务所张少芬代写上诉状。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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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0万元)做抵押向 A银行贷款35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A银行所有。恒发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于是经A银行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后就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恒发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B银行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B银行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B银行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问题: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是否成立定金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