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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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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试着解释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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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拟成立宏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丁用一间门脸房作价10万元出资,戊以一辆汽车作价15万元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根据题设,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额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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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8月,A商店与B工厂签订了1份房屋转租协议,约定B工厂将其租用D单位的座落于甲市乙区东大街168号的房屋转租给A商店使用。该房屋转租协议并未得到D单位的同意,在B工厂与D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亦没有许可B工厂转租的条款。随后,A商店向B工厂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费1.2万元,并开始正式经营。经营期间A商店超越工商局核准的零售经营方式,从事批发经营。1996年9月,B工厂与C工厂合并为E工厂,厂址迁至甲市丙区环海路8号。
1996年9月,甲市工商局(办公地在甲市丁区)对A商店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作出了甲市“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一、A商店与B工厂所订房屋转租协议无效,A商店退出其承租的B工厂的房屋;二、对B工厂非法收取的房租费1.2万元予以没收;三、对A商店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A商店对此决定不服,向省工商局(办公地在乙区)申请复议。该局以“工商合复字(1996)第7号”复议决定书,维持甲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复议期间,甲市工商局从A商店账户上强制划拨了2000元罚款。 A商店仍不服,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诉讼。
现假设你为A同店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为A商店撰写1份起诉状。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4)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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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人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问题: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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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 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问题: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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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 1993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8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0年7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0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1年10月26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2年4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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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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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