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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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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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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45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请问:
1.孙某可否对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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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哪些人分别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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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朱某系某市国有春风皮鞋厂厂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曾多次以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人民币。又由于朱某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管理不善致使该厂1000多万元的应收款没有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开支无度,最终皮鞋厂亏损188万元、负债达3422万元。案发后,朱某主动交代两次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儿子操办婚事和购买高级公寓套房,资金共达150万元,使用长达两年,案发后尚有近40万元无力退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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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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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人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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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X,系M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1998年在M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施工的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1999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人伤亡。此案由M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1999年3月5日以玩忽职守罪向M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Y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称:X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M市人民法院受理M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X,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于1999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月2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3月25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7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3日向被告人X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X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M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X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X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M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7年。1. 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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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平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
请问:
1.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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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获得通过。透过这份名单会发现,在全部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三分之一。更大的亮点在于,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七成以上。其中,三位女性农民工代表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为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首批农民工代表。1. 请谈谈你对这一变化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