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2014年1月1日承包了某市区的一家招待所,承包期限两年,根据协议在承包期间不变更招待所工商登记,王某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年终经营成果归王某所有。2015年1月,王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招待所有关纳税资料,账面记录显示:2014年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缴纳110000元,期间费用合计700000元,计算结果为2014年发生亏损10000元。经税务师审核,发现下列问题:
(1)上报的全年营业收入中,少记了营业收入300000元和出租仓库取得的租金100000元。
(2)在成本费用中共计列支工资300000元,其中包括王某每月工资5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当年实际发生职工工会经费7000元、职工福利费5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000元。
(3)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00元均全部在期间费用中列支。
(4)2014年3月份为其管理部门购入固定资产6台,成本60000元,当月安装投入使用,企业将其成本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使用期限5年,残值率5%)
(5)2014年12月份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库存原材料,其购入时的含税金额为117000元,同时被消防部门罚款1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款80000元。以上事项未在账面上反映。
(6)另外,王某2014年6月份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2014年取得股息50000元,并于当年12月份卖出。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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