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
问题:
此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无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
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4.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0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换入丙公司的一台设备,产品的账面余额为420000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交换过程中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银行存款11700元。设备的原价为800000元,已提折旧22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20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10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换入乙公司的一台设备,产品的账面余额为520000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6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交换过程中甲公司以现金支付给乙公司20000元作为补价,同时为换入资产支付相关费用3000元。设备的原价为9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50000元。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3)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丁公司的专利权,设备的原价为600000元,已提折旧22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40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00000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500000元,累计摊销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为380000元。甲公司收到丁公司支付的现金20000元作为补价。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4)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交换乙公司的原材料,换入后作为原材料核算。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账面余额为320000元(其中成本为24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360000元。换入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9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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