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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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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摘要】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规划局对此始终没有答复。1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移动,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时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处罚,使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受诉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问题】1.本案原告为经合法审批,即行开工,违法事实清楚。但是本案被告某市规划局的处理行为有无不当甚至违法之处呢?(10分)2.什么是比例原则?本案中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0分)3.本案应如何处理?(10分)【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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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摘要】 1993年6月15日,张某以其个体企业红岩煤矿的名义与某县炼油厂厂长江某签订了3000万吨煤炭供销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红岩煤矿子1993年7月1日至1995年7月1日分期向炼油厂提供燃煤3000万吨,分三次交货,价值86万元。交货地点在炼油厂,运费有红岩煤矿负担。付款方式为每次到货后,10他内若对供货无异议则付清此次贷款。合同对其他事宜也作了规定。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红岩煤矿按合同向某县炼油厂供货总计3000万吨,而炼油厂仅给红岩煤矿碳款15万元。红岩煤矿多次催还,炼油厂总是以种种借口拖欠,但没有否认拖欠煤炭款的事实。1997年5月15日,在某县公安局的配合下。红岩煤矿矿长张某与江某进行商议,并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达成后,某县公安局解除了对江某的收容审查。江某被解除收审后,于1997年9月1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江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15分) 2.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5分) 3.如果江某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欲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谁是复议机关?(20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