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商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杂费8000元,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4454.55元;
(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
(4)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非试点地区;取得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无形自产,未放弃免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自产应纳的增值税;
(4)该自行车厂出租办公用房应纳的增值税;
(5)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1)1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
(2)3日,企业接受另一单位捐赠转入原材料一批,价值一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0.16万元;
(3)4日,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
(4)10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300件,没见不含税价0.2万元。合同规定购货方10月、11月、12月三个月每月付款20万元。货已发出,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10月份收到货款和税款23.4万元。
(5)17日,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被盗。其中原材料2万元,产成品3万元。产成品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70%;
(6)25日,企业将设备出租,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8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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