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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11:57:38

[单项选择]李某持有一张牡丹卡到商场购物,透支3000元,透支25天后才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的工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李某应支付的透支利息为( )元。
A. 37.5
B. 52.5
C. 75
D.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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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李某持有一张牡丹卡到商场购物,透支3000元,透支25天后才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的工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李某应支付的透支利息为( )元。
A. 37.5
B. 52.5
C. 75
D. 112.5
[单项选择]张三持有一张牡丹卡,到西单商场购物,透支了3000元,透支40天仍未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的工商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张三应支付( )元透支利息。
A. 60
B. 112.5
C. 120
D. 180
[单项选择]刘某持有以李某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夏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李某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夏某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 )
A. 保证行为无效
B. 只有满足所附条件时保证才生效
C. 保证有效,夏某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
D. 夏某的保证有效,但若刘某或其他合法持票人直接向夏某主张票据责任夏某可以依所附条件进行抗辩
[单项选择]李某购买了一张有注册商标应用软件的光盘,则李某享有()。
A. 注册商标专用权
B. 该光盘的所有权
C. 该软件的著作权
D. 该软件的复制权
[单项选择]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单项选择]李某原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2008年3月1日跳槽到乙公司任总经理,则李某所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在( )之前不得转让。
A. 2008年6月1日
B. 2008年9月1日
C. 2009年1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单项选择]李某原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2009年3月1日跳槽到乙公司任总经理,则李某所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在()之前不得转让。
A. 2009年6月1日
B. 2009年9月1日
C. 2010年1月1日
D. 2010年3月1日
[单项选择]孙某和李某之间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孙某交付货物之后,李某开具了一张以孙某为收款人的汇票作为货款的支付手段。后来,孙某不慎遗失汇票。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对于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并不知晓。作为孙某的咨询律师,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
A. 公示催告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 公示催告案件中,公告期满之后,法院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
C. 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否则申报无效
D.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单项选择]香港居民周某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李某将要检查其行李,便迅速将一张存折塞人李某的衣袋,李某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藏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周某每次都从李某当班的口岸过境,李某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周某也不时给李某一点好处。对李某应以何罪论处( )
A. 以贪污罪论处
B. 以渎职罪论处
C. 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D. 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多项选择]张某手中持有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李某、背书人是钱某、保证人是赵某、付款人是万某,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6月10日,2005年5月28日万某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李某、钱某和赵某对张某的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B. 张某如果选择只向李某和钱某主张其票据权利,应先向钱某主张,再向李某主张
C. 持票人可以选择只向钱某一个主张其票据权利
D. 持票人对钱某进行追索后,钱某取得与张某相同的票据权利
[单项选择]李某与黄某是多年故交,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一张海南黄花梨几案赠与黄某。李某设遗嘱赠予黄某物品的行为,属于( )
A. 隶属法律关系
B. 双向法律关系
C. 单向法律关系
D. 第二性法律关系
[单项选择]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威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拾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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