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初赛,同时小组也作为一个集体报名参加了初赛(署名为“技术科”),试卷的答题则由韩某负责。不久,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1997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事后,荣誉证书及奖品均由韩某个人占有。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请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某服装厂厂房为一栋六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厂房一层是裁床车间,二层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室,三至六层是成衣车间。厂房一层原有4个,后2个门被封死,1个门土锁,仅留1个门供员工上下班进出。厂房内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仅留0.8m宽的通道供员工通行。
半年前,在厂房一层用木板和铁栅栏分隔出了一个临时库房。由于用电负荷加大,临时库房内总电闸保险丝经常烧断。为不影响生产,电正用铜丝代替临肘库房内的总电闸保险丝。经总电闸引出的电线,搭在铁栅栏上,穿出临时库房,但没有用绝缘套管,电线下堆放了2m.高的木料。
2008年6月6日,该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起火初期火势不大:有员工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火势迅速蔓延至二、三层。当时,正在二层办公的厂长看到火灾后立即逃离现场:二至六层的401名员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逃生,多人跳楼逃生摔伤;一层人员全部逃出。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67人死亡、5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00万元。事故调查发现,起火原因是一层库房内电线短路产生高温熔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木料;整个火灾过程中无人报警;事故前该厂曾收到当地消防机构关于该厂火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未整改;厂内仅有一名电工,且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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