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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某年7月,成都天南公司与广州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9月,双方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海北公
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北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天南公司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海北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海北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海北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多项选择]甲厂与乙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厂于2000年7月1日向乙公司发运拖拉机200台,并约定如果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后一个月,双方通过传真约定由乙公司自备货车到甲厂提货。按约定,至2000年8月1日,乙公司应付货款未支付。2002年7月5日,甲以挂号函形式向乙公司催收余款,乙却因资金困难,仍未支付。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双方通过传真约定交货方式的行为应为有效
B. 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止于2004年7月5日
C. 若甲起诉乙,则甲乙两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 乙方应当偿还贷款,但因确系资金困难,故应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