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天虹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向开发银行借款1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彩霞公司对该120万元债务提供全额保证,并约定只有在开发银行首先要求天虹公司清偿不能后才由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2006年3月1日—12月31日。后天虹公司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无力偿还所欠的债务。开发银行便于2007年4月18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天虹公司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天虹公司偿还120万元的债务,天虹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7月27日生效。则( )。 A. 彩霞公司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彩霞公司的保证期间是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 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2007年4月18日起2年内 D. 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2007年7月28日起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