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产的粮食,其中拿到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应统计为生产的产出,计入国内生产总值;而自用的部分不能统计为生产的产出,不计入国内生产总值。
自二十世纪末期,山西同全国一样粮食供需形势发生逆转,粮价持续走低,粮食生产效益滑坡,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2004年初,中央下发一号文件,实施了“一减三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连续三年出台中央一号文件,“保护和加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被提到空前高度。山西省委、省政府一方面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另一方面在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同时,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2004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达到2925.4千公顷,比上
年增加91.74千公顷,增长3.24%,加之风调雨顺的气候条件,全省粮食生产再次突破百亿公斤,达到106.2亿公斤。之后三年粮田面积稳定回升,2007年全省粮田面积达3173.21千公顷。2005年尽管遭遇严重旱灾,全省粮食总产仍达到了97.8亿公斤的较高水平。2006年全省粮田面积达3521.45千公顷,全省粮食总产达107.33亿公斤,预计2007年粮食总产可达105亿公斤。十六大以来的五年间,全省粮食生产总量达512.22亿公斤,年均粮食生产总量达102.44亿公斤,这标志着山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迈上百亿公斤台阶。
某市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向农民收购粮食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500万元;支付收购粮食的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本期生产酒精价值300万元,部分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剩余部分继续生产粮食白酒;
(3)将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黄酒,甲企业支付加工费100万元。甲企业共收回委托加工黄酒2 000吨(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
(4)销售3 000吨粮食白酒给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 000万元;
(5)零售1 000吨粮食白酒,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0万元。
(6)取得专卖店购买白酒的延期付款的违约费3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7)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粮食短缺32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粮食属于非正常损失。
(注: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计算上述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上述各项业务合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
(4)计算上述各项业务合计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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