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长汪某指示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环境监测人员经取样检测后,发现该支流河水中氨氮类物质严重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汪某认为氨氮类物质易于挥发,且汛期水量较大,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日环保局又收到投诉,称该河支流有死鱼现象。 环境监察人员排查后发现氨氮类污染物是由某化工厂排放的,进一步调查后又查明:在总经理张某授意下,该化工厂新引进的生产线主体工程完成后,环保设备未“三同时”验收即于2004年5月31日进行了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得大量高浓度含氨氮污水直接排入某河支流。 6月2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草案,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提交给汪某签署。汪某则认为该化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曾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类表彰。因此,汪某并未签署限期整改通知书。6月4日该河干流开始出现死鱼现象,自来水厂也被迫关闭了部分取水口。6月5日汪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通过电话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当天夜间该河干流即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除河内的鱼类大量死亡外,沿岸十余家自来水厂也被迫全部关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 数月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有罪判决。 问: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4分)2004年6月1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长汪某指示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环境监测人员经取样检测后,发现该支流河水中氨氮类物质严重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汪某认为氨氮类物质易于挥发,且汛期水量较大,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日环保局又收到投诉,称该河支流有死鱼现象。 环境监察人员排查后发现氨氮类污染物是由某化工厂排放的,进一步调查后又查明:在总经理张某授意下,该化工厂新引进的生产线主体工程完成后,环保设备未“三同时”验收即于2004年5月31日进行了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得大量高浓度含氨氮污水直接排入某河支流。 6月2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草案,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提交给汪某签署。汪某则认为该化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曾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类表彰。因此,汪某并未签署限期整改通知书。6月4日该河干流开始出现死鱼现象,自来水厂也被迫关闭了部分取水口。6月5日汪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通过电话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当天夜间该河干流即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除河内的鱼类大量死亡外,沿岸十余家自来水厂也被迫全部关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 数月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有罪判决。 问:
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4分)
(二)王某为开办食品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环保局于2004年9月5日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县环保局认为排污涉及公共利益,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王某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周围邻居都要求听证,于是在9月15-16日举行了听证会。举行听证时,王某提出了排污能够达标的证据,行政机关制作了听证笔录。9月20日,环保局以污水不能达标为由做出了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回答下面的问题。
(一)某市黄河大酒店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于2002年6月1日取得,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2.00。酒店共20层,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收集到酒店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1~5层为酒店大堂、中西餐厅、歌舞厅、娱乐场所等,建筑面积为;000平方米,平均每天总经营收入为10万元,总经营成本为6万元:
(2)6-20层为酒店客房,建筑面积为22500平方米,其中:酒店客房有单司68间(其中普通单间有38间,118元/天,豪华单间30间,158元/天),标隹双人间158间(其中普通标间为98间,188元/天,豪华标间60间.258元/天),套房58间(其中普通套房为38间,288元/天,豪华套房有20间,388元7天),总统套房8间(988元/天),全部入住率为70%;
(3)该酒店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为钢混结构,经齐耐用年限50年,建筑物残值率为0%:
(4)该酒店设计不合理,由于层高较低,相对于市场一般结构的建筑物,页计在剩余的使用期内,其建筑物价值每年预计减少7万元。
请以该酒店的实际经营数据和有关参数,按照剩余法的思路,计算其土地在2008年6月1日的使用权总价格和地面单位价格(假定:大堂等经营管理的利闰为总收入的10%,其不动产综合还原率为8%;客房部分不考虑经营管理成本,其不动产的综合还原率为7%;该酒店建筑物重新建造综合成本为3800元/平方米;未来资金贴现率固定设为7%)。
2001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原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