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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9 19:27:51

[简答题](一)应用写作(20分) 根据下面材料,按照通知的写作要求,补充必需的素材,拟写一份合格的会议通知。 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0X年7月10日至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一年一度的年会,所属各单位均可派会员代表参加,规模适当控制。于6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会期为7天,报到和开会地点是南宁军区空军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带到会上交流,会前把稿子提前发到会务组。会务费自理。会议期间将组织到东兴、北海考察参观。会议相关信息可与会务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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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应用写作根据下面材料,按照通知的写作要求,补充必需的素材,拟写一份合格的会议通知。全国市场营销协会决定于200X年7月10日至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一年一度的年会,所属各单位均可派会员代表参加,规模适当控制。于6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探讨当前营销学的有关学术问题和热点问题,会期为7天,报到和开会地点是南宁军区空军招待所。要求每位与会者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带到会上交流,会前把稿子提前发到会务组。会务费自理。会议期间将组织到东兴、北海考察参观。会议相关信息可与会务组联系。
[简答题](一)应用写作:根据下面的材料写一份通知。某公司定于2011年6月6日在XX大酒店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期两天。要求分公司经理及负责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并且要求与会者在会上汇报前段时间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自检自查情况。 要求:通知事项齐全;格式规范;语言准确、得体;字数不少于150字。
[单项选择]应用文写作:
根据下面一则材料,写一个通知。
如今很多单位的办公电话,都变成办公室里的公用电话。据统计,各级机关的电话费有一半儿以上被私用了。经研究决定,今后不准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
[单项选择]应用文写作:
根据下面一则材料,写一个请示。
某大学对外文化学院,为提高面对留学生的汉语教学质量,拟建立语音室。经初步测算,购置各类设备需经费500万元。其中300万元自己解决,不足部分请上级拨款。
[简答题]

阅读下面两则材料,根据文后要求,完成文书写作。
材料一:"158712512作室"是南京火车站专为特殊人群服务的,服务对象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病人以及需要托运大宗行李的旅客,负责托运的就是著名的"红帽子托运队".1月16日晚9点多钟,工作室走进5个大学生,要"红帽子"替他们托运行李。但他们除随身携带的小包外,并没有其他的东西,有位男生甚至什么行李也没有。一位姜师傅对他们说,你们并无行李可运,还是到楼上的学生候车室去。出乎姜师傅意料的是,这几位学生竟软磨硬泡起来。检票时间快到了,姜师傅最终还是带着这几位大学生和他们的"行李"从"158212作室"的小门走出了候车厅。当最后一位学生空着手悠闲地闪出门的时候,很多旅客正拖着沉重的行李,在人群中慢慢地向前移动着。
材料二:期末考试一结束,家住徐州的南京某高校学生李某等三人就带着身上所有的钱,相约一起到外面好好放松一下,然后打票乘火车结伴返乡。他们先去看了一场电影,一起逛了商场;看到肯德基店里人头攒动,又进去享受了一顿美餐;看到游戏厅动感闪烁的荧屏,三人又怦然心动,迈了进去。当他们满足而又疲惫地走出游戏厅时,已是夜深人静。三人一摸口袋,都是所剩无几,别说回家,就连打车回校的钱都没有了。无奈之下,三人只得到夫子庙派出所求助,值班民警借给他们每人200元钱,三人才得以返乡过节。上面两则材料反映了当代部分大学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有关高校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学生处决定在春季开学后召开一次全校学生大会,集中进行思想教育。现请你结合上述材料,为学生处处长起草一份讲话稿。
要求:①标题自拟。②符合讲话稿的文体特点。


[单项选择]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16~19题:
2005年8月10日,在认识2个月后,张丽和王明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9月25日开始,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张丽的母亲去世,张丽依照法定继承取得母亲10万元的遗产。2008年1月4日,张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前,告知张丽补办结婚登记,张丽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办登记手续。
下列关于婚姻成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
B.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C. 婚姻成立需要实质要件,如果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不受法律的保护
D. 婚姻成立的时间应以领取结婚证书的时间为准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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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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