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2006年9月张××的丈夫徐××(于2007年1月去世)因病到A市中心医院(下称市中心医院)救治,同年9月26日张××以其夫在该院手术后出现“肠瘘”、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为由向市中心医院进行投诉,2007年1月24日市中心医院医务处对张××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2007年2月1日张××向A市市长专线反映其与A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问题,市卫生局收到市长专线电话转交的2007年第0201057号督办单后,于同月8日向市长专线作出书面回复。2007年2月15日,市中心医院再次对张××的投诉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同年8月1日张××收到市卫生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后,认为市卫生局未按其投诉的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张××向市卫生局递交的控告信属信访投诉,市卫生局对其投诉已按《信访条例》作出书面的信访答复意见。张××对该信访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张××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立案。
上诉人张××认为A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原审法院裁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市卫生局认为:
(1)其对上诉人的信访投诉行为已经按照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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