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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11:40:36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审结报告。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A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买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报告,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01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未评估国有资产计129万余元,其他存留国有资产91万元。国资局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申请,于2002年3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该商场在改制时,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据此决定:
(1)撤销对某商场改制的两个批复,恢复某商场的国有企业性质;
(2)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对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该《通知》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省政府于2002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刘某某、陈某某受指派办理该复议案件。
王某认为:
(1)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
(2)保护国有资产可采取收回等方式,而不应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
(3)决定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不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
(1)《通知》是对商务局请示报告的批复,属政府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2)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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