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 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对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征属于政府基金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994年税制改革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税制改革后按消费税总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的5%随同税关代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继续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影响了中央财政收入,其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没收其部分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并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以国家大局和长远利益为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确保政令畅通。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1998年3月,A县B镇举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代表100人。在选举程序中,有代表1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又有代表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镇长的候选人乙。第一次会议结束后,1998年6月,25名代表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上60名代表赞成撤销镇政府关于农村集资问题的不合理决定。代表丙联合一些代表提出关于镇小学扩建问题的议案,被列入会议议程,但表决前,丙等人又要求撤回。会上丁还发表言论说“全镇的党员干部都很腐败”,“基层党组成员都烂透了”。 |
某市市委和市政府2005年1月6日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就一项重要工作即2005年本市区县级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工作作出安排,决定联合制发一份序号为27号的文件进行部署。1月8日,市委领导签发了该文件。1月9日,市政府领导也签发了该文件。该文件1月10日由市委办公室制发完毕并及时发送出去。1月11日,该文件刊登在该市《××日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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