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培训考试
题目详情:
发布时间:2024-04-03 01:02:21

[简答题]案情介绍:
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服务项目。随后,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与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台联良子公司取得了左侧“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2002年2月22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2003年4_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宣传材料写明:经营足部保健、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损失1万元。
问题:试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更多"案情介绍: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按"的相关试题:

[简答题]案情介绍 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案情介绍:
自诉人与被告人都是XX工厂三车间工人,彼此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200X年2月,被告人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遭到自诉人婉言拒绝。但被告人并未死心,又连续两次写信向自诉人求爱。自诉人为了摆脱被告人纠缠,找被告人谈话,并严肃地告知被告人说:“我已有男朋友,请勿自作多情。”于是被告人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给自诉人难堪。6月2日,被告人与车间主任赵X闲聊,打听到自诉人与本市XX工厂工会干部秦XX正在恋爱,于是准备向自诉人发动进攻,就在6月6日上午,将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贴在食堂门口醒目处,午饭时引起群众围观,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被告人在小字报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对自诉人竭尽侮辱、诽谤之能事,胡说自诉人不讲道德,见异思迁,无情地割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还造谣说自诉人与秦XX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骗取钱财,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警察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这些全是被告人胡编乱造出来的,毫无事实依据。
6月6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写、贴小字报的就是被告人。于是保卫科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此时被告人表面上表示认错,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车间主任召开大会让被告人检查,被告人态度忽然蛮横起来,当众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说的是事实,绝对可靠!”并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又一次猖狂地侮辱、诽谤自诉人。
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调查材料;保卫人员王XX、朱XX、车间主任赵X以及车间工人李XX、张XX了解情况,可以证实。
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目的可耻,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章XX,女,24岁,汉族,湖南省X县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被告人史XX,男,26岁,汉族,北京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

[简答题]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简答题]案例十一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3年8月,李哲和妻子、女儿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三日游”旅游团。地接社浙江某旅行社在26日下午安排了参加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哲一家人坐在竹筏的后排,女儿坐在中间。游客们谁也不知道,筏工是临时性未经培训的民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竹筏直打转,筏工慌了手脚,游客们这时惊慌失措。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谁应承担本案中的事故责任? 2.从本案中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迪?
[简答题]案例六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6年7月,游客王征等三人报名参加了海洋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5日游散客团。根据合同约定,王征等人7月2日晚乘火车赴张家界,7月 6日中午乘K267次火车返程。结果就在7月5日,地接社导游告知王征,他们的旅游行程已结束,当天中午乘K267次火车返回。王等 3人无奈之下,只得提前返回。返回后,遂将旅行社投诉至当地旅游质监所,要求退还一天的导游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旅行社答复:游客王征等人是临出发前一天才到旅行社报的名,张家界、黄龙5日游的对外报价是1080元/人,王某当时要求不去黄龙,即给每人优惠100元,并说要马上签订合同,旅行社导游李艳就是私自将原行程上的“黄龙”去掉后,以原行程为模本与王签订了合同。之后,地接社将张家界4日游的行程表发了过来,旅行社这才发现签订的合同行程多了一天,这次事故纯属导游李艳的个人行为,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据调查,当时旅游市场上推出的张家界常规行程中游览“黄龙”应比不游览“黄龙”多一天时间。当时旅行社将黄龙取掉后,应去掉一天的住宿。但旅行社导游未将这一天去掉才导致了这一失误。 法律问题:你认为本案中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简答题]案例十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3年1月,上海某汽车配件厂与上海A旅行社签订了“香港—新加坡6日游”合同,组织本厂39名职工自费出境游。但由于A旅行社不具备办理出境旅游资格,所以此次旅游活动交由上海B国际旅行社代办。当游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护照时大吃一惊,因为他的护照除了名字是对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都是错的。他当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则考虑,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签好合同,如果游客王先生一人离团,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这次旅行,那样会给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经过再三考虑,B旅行社经理让导游员李某对王先生说:“走吧,对方已经搞定,一定没问题。”王先生带着满腹疑虑随团启程了。没想到刚进入香港,便被海关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护照、入境登记卡与本人身份不符定罪,并罚3个月监禁。后经所在单位和旅行社的“营救”,王先生才获释返回上海。回沪后,王先生在愤怒之下状告A、B两家旅行社,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9.4万余元。 法律问题 1、本案中,A旅行社应受何种处罚,为什么? 2、本案中,B旅行社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简答题]案例七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5年5月1日,高原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昆明旅游。一天,导游带领大家去本地一家旅游定点饭店用午餐,用餐结束后继续游览,当游览活动进行到一半时,有人出现不良反应,几十分钟后,恶心、呕吐的人越来越多。导游立即让司机开车将旅游团成员送到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旅游者进行紧急治疗。经医院抢救后,有症状的旅游者全部脱离危险。经查,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午餐食物中毒引起。饭店经理得到消息后,及时赶到医院探望旅游者,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旅游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中毒事件导致没有完成全部行程,组团的旅行社应当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谁承担?
[简答题]案例五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2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游览长城。甲旅行社委派导游王某担任该团陪同。王某无正当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为2月14日,即离京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该旅游团对此变更曾提出质疑,但导游员王某未作解释。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山脚下,积雪封路,不能前行,该团只得返回。第2天,该团出境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称,导游王某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反了合同约定,使该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员王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导游员王某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旅行社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简答题]案例一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3年3月17日晚,武汉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查出。在收容期间,救治站护工指使8名被收治人员对之两度轮番殴打致孙志刚死亡。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涉案12名案犯已分别被判刑,20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民政系统的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此案引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存在问题的广泛关注。案发后不久,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 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建议人在落款处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创举。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违宪审查也自然终止。 法律问题 公民是否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简答题]案例十三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4年1月,姜梁等16名旅游者参加了江南观光旅行社组织的海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的行程计划是2月3日乘飞机从三亚返回海口。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确保2月4日乘海口至北京航班按时返京,拟改乘大巴赶回海口。但与旅游者协商未果,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飞机返回海口。由此导致在三亚滞留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购得机票后才返程。返京后,姜梁等旅游者以上述原因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三亚期间的住宿费用及误工费。 法律问题: 1.旅游者的投诉有无法律依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这一投诉?
[简答题]案例十二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金。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市首例高原反应旅游纠纷案。 法律问题: 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是否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为什么?
[简答题]案例八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2年3月,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桂林旅游。临行前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在乘火车前往桂林途中,火车车窗的玻璃突然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碎,玻璃碎片将靠窗而坐的赵先生扎伤。事后,赵先生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说,此事故纯属意外,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赵先生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旅客在火车上发生意外,应由铁路客运部门负责赔偿。 法律问题 1.本案中,赵先生到底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2.对赵先生的意外伤害,旅行社有无责任?为什么?
[简答题]案例四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6年9月18日,女青年王黎、赵虹二人一起前往向阳超市选购化妆品。购物后离开该超市时,超市化妆品柜台的服务员冯萍发现其用于展示的一盒化妆品不见了,怀疑是王、赵二人顺手拿走。冯萍询问时,王、赵二人否认。冯萍便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超市保安部。保安部两名保安遂将王、赵二人带至超市一角,在动员劝说王、赵二人承认无效的情况下,超市保安便自行搜查两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和衣服口袋。在确认王、赵二人没有偷窃超市化妆品后,保安同意两人离开超市,但王、赵二人则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赔礼道歉,遭保安拒绝。双方为此发生新的争议,引得超市其他顾客围观。 法律问题 1.超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王黎、赵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超市应当通过这一争议吸取哪些教训?
[简答题]案例三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5年7月3日上午,个体经营者王刚在进货途中不慎将一背包遗失,内有现金3.5万元和银行卡等物。王刚在向派出所报案之后,又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寻物启示,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并在丢包地附近向过往行人散发了刊有该启示的报纸,路人刘玉光也在其列。回家之后,刘玉光回忆自己前几天曾看见有人在丢包地等候失主。三天后,刘玉光在上班途中恰巧碰见此人,便电话通知了王刚,并与拾得人一起将背包交还王刚。事后,刘玉光向王刚索取报酬,王刚认为,背包失而复得应当归功于拾得人的高风亮节,刘玉光仅仅起了个桥梁作用,只同意付给其1000元。两人为此发生争议,刘玉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刚支付报酬5000元。 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简答题]案例九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3年4月中旬,在湖南南部一个名为张谷英村的地方,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房子的山墙快要倒了,他就自己动手,拆除并维修了这面山墙。张再发拆除的这面山墙,由于年久失修,在拆除以前这堵墙已经严重破损。张再发觉得墙体如果不维修,不知道哪天就会倒塌,说不定还会砸到人。 但是,早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的古民居建筑群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鉴于张谷英村的民居建筑是文物这一特点,文物部门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所以,张再发修墙之前便和村里打过招呼。可是,村委会告诉张再发,因为整个村子是文物,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批准维修的权利,让其去找设在村里的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该建设指挥部是当地政府为开发保护张谷英村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管张谷英村的修建工作。张再发提到既然房子是文物,修墙如果修成原样肯定会花较多的钱,于是就请求指挥部能给自己一些修缮补贴。对于张再发的请求,指挥部拒绝了。指挥部指出,文物处管辖的国家经费没有对个人房屋维修的计划,这笔经费主要是对环境整治、大面积公益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指挥部不承担个人维修费用的答复,张再发自然不满意。他想,房子虽然是国宝,但是毕竟还是自己的财产,为了安全,他自己动手,私自维修了墙体。结果,被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告之:推倒重修,恢复原状。 法律问题 1.张再发私自拆除他家房子山墙的做法对不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指挥部不予资助的做法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房子的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简答题]案情介绍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l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简答题]案例二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西安的章玲与张成是夫妇,章玲是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在一家旅行社工作。2002年,章玲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性质的国内旅行社。章玲开办旅行社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张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章玲开办旅行社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章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张成从不过问。章玲开办旅行社后,并没有与张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和张成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及衣物,但两人的收入确实由各自支配。2004年,章玲由于由于经营不善,在接待了两个团后,欠下20余万多元的债务。2004年5月,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章玲将旅行社申请注销,取回了质量保证金,并变卖了一切设施和部分家产,连同自己的存款一并还债,结果仍欠债权人李梅4万多元。李梅因向章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张成的存款偿还。经法院查实,张成名下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法律问题   1.国家对个体经营有什么规定? 2.李梅能否就章玲的欠款请求用张成的存款偿还?为什么?
[简答题]

案情介绍:村民张某、王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镇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镇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张、王二人学习结业回家。

张、王二人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那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我来回答:

购买搜题卡查看答案
[会员特权] 开通VIP, 查看 全部题目答案
[会员特权] 享免全部广告特权
推荐91天
¥36.8
¥80元
31天
¥20.8
¥40元
365天
¥88.8
¥188元
请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点击支付即表示同意并接受了《购买须知》
立即支付 系统将自动为您注册账号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订单号: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恭喜您,购买搜题卡成功
重要提示:请拍照或截图保存账号密码!
我要搜题网官网:https://www.woyaosouti.com
我已记住账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