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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02:18:21

[填空题]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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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


[多项选择]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A. 录音制作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 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C. 录音制作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再支付报酬
D. 录音制作者应经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支付报酬
[单项选择]甲开办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录音录像作品的制作。甲就录音录像制作的有关法律问题,请教了朋友乙,下面是乙对甲提供的一些解答:①如果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应支付报酬;②如果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则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③如果使用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应支付报酬;④如果使用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应支付报酬。关于乙提供的上述法律意见,完全正确的是( )。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
[填空题]

录音录像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并支付()。


[不定项选择]宏大音像公司拟将词曲作者李某创作,并由演唱者张某演唱的歌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发现李某的音乐作品由年轻音乐人江某进行改编后,由歌手何某演唱并制成了录音制品,据查该录音制品为伟人音像公司录制。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张某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A. 表明自己的身份的权利
B.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C.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D. 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判断题]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制作人。 ( )
[判断题]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保护期为50年,从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出版之日起算。 [ ]
[单项选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______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50年
[判断题]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作者,而且适用丁对㈩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但是不适用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 )
[判断题]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多项选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有( )
A.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B.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C.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D.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但可以不支付报酬
[简答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元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

[单项选择]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我国的《 (7) 》而制定的。
A. 著作权法
B. 电子签名法
C. 反不正当竞争法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单项选择]( )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A. 证据归档
B. 证据整
C. 证据保存 D.证据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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