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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11:22:33
[简答题]古董商张家亨居住于郑州市甲区,老伴早亡。独子张小平,未婚,2000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张家亨申请,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宣告张小平死亡。2008年7月,张家亨病逝,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和古董。张家亨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想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8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9年10月26日,该法院独任审判员孙某审理作出裁定,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10年2月,已被宣告死亡的张小平回到郑州市,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根据案情,请分析下列问题: (1)请指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 (2)对张小平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张小平是否还有权要回父亲的遗产?对其继承遗产的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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