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
某新建排涝泵站装机容量为8×250kW,采用堤后式布置于某干河堤防背水侧,主要工程内容有:
①泵室(电机层以下);
②穿堤出水涵洞(含出口防洪闸);
③进水前池;
④泵房(电机层以上);
⑤压力水箱(布置在堤脚外);
⑥引水渠;
⑦机组设备安装等。
施工期为当年9月~次年12月共16个月,汛期为6月~8月,主体工程安排在一个非汛期内完成。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泵室段地面高程19.6m,建基面高程15.6m。勘探揭示19.6~16.0m为中粉质壤土;16.0~13.5m为轻粉质壤土;13.5~7.0m为粉细砂,富含地下水;7.0m以下为重粉质壤土(未钻穿)。粉细砂层地下水具承压性,施工期水位为20.5m,渗透系数为3.5m/d。施工时采取了人工降水措施。
事件2:泵室基坑开挖完成后,泵室天然地基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联合验收,并共同核定了质量等级。
事件3:在某批(1个验收批)钢筋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了其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外观质量,并测量了钢筋的直径,合格后随机抽取了一根钢筋在其端部先截去了300mm后再截取了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
事件4:该排涝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共分10个分部工程,所有分部工程质量均合格,其中6个分部工程质量优良(含2个主要分部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外观质量得分率为81.6%,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与检验资料齐全,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问题:
【案例四】 背景
某新建排涝泵站装机容量为8×250kW,采用堤后式布置于某干河堤防背水侧,主要工程内容有:
①泵室(电机层以下);
②穿堤出水涵洞(含出口防洪闸);
③进水前池;
④泵房(电机层以上);
⑤压力水箱(布置在堤脚外);
⑥引水渠;
⑦机组设备安装等。
施工期为当年9月~次年12月共16个月,汛期为6月~8月,主体工程安排在一个非汛期内完成。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泵室段地面高程19.6m,建基面高程15.6m。勘探揭示19.6~16.0m为中粉质壤土;16.0~13.5m为轻粉质壤土;13.5~7.0m为粉细砂,富含地下水;7.0m以下为重粉质壤土(未钻穿)。粉细砂层地下水具承压性,施工期水位为20.5m,渗透系数为3.5m/d。施工时采取了人工降水措施。
事件2:泵室基坑开挖完成后,泵室天然地基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联合验收,并共同核定了质量等级。
事件3:在某批(1个验收批)钢筋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了其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外观质量,并测量了钢筋的直径,合格后随机抽取了一根钢筋在其端部先截去了300mm后再截取了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
事件4:该排涝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共分10个分部工程,所有分部工程质量均合格,其中6个分部工程质量优良(含2个主要分部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外观质量得分率为81.6%,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与检验资料齐全,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问题:
[背景材料]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二: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三: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四: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交付违约金。
[问题]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二: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三: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四: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交付违约金。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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