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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9 11:14:10

[判断题]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某商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期发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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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公司按CIF条件、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某商品。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合同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应仍按期发运货物。
[判断题]A公司按CIF条件、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某商品。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合同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A公司应按期发运货物。 ( )
[简答题]如果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半个月,在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的情况下,同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也可顺延半个月。( )
[判断题]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有装运期,而未列有效期,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应在最后装运期前向银行交单。( )
[判断题]信用证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必须规定装运期。 ( )
[简答题]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简答题]吉林某外贸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8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9年1月15日。我方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8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9年1月8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根据案例回答问题: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简答题]苏州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商品1442250只,出口总价:USD85500CIF伦敦,其中运费USD1540,保险费USD440,进价为人民币574980元(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6%,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外汇(美元)买入价为6.85元。 要求:计算该批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
[简答题]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期限、交单期限,但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应理解为有效期与装运期为同一天。 ( )
[判断题]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一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收到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的有效期为4月15日以前,因为4月15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应往后顺延至4月16日以前。( )
[简答题]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简答题]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单项选择]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 )前向银行交单。
A. 2008年11月15日
B. 2008年10月31日
C. 2008年10月15日
D. 2008年10月25日
[多项选择]一般而言,跟单信用证有“三期”,即装运期、交单期和有效期,其中有效期涉及到期地点。到期地点可以是( )。
A. 受益人所在地
B. 指定银行所在地
C. 开证行所在地
D. 开证行和议付行协商决定的地点
[简答题]我国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4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3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外商在4月6日开来信开证。但由于该信用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作罢。请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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