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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21:19:52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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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简答题]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X X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奇存,曹××采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
[简答题]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请根据材料内容,起草一份情况综述,供领导同志参阅。 要求:全面准确,内容充实,措辞严谨,不得完全照搬原文,字数在1000字以内。
[简答题]请根据以下提供的材料,为中共天河县委办公室、天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一份通知。 要求:公文的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规范,材料需重新组织、提炼。 l、2005年8月6日,台风“麦莎”袭击天河县,全县7800多间农房毁损,10多万人受灾,农作物绝收面积2400多公顷。水产养殖损失面积1500公顷,损失养殖产品l万多吨。工矿企业停产100多家,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 2、天河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灾区人民献爱心,伸出援助之手。踊跃捐资捐物。 3、捐赠接受点:县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县政府5楼),开户银行:天河县工商银行城东营业部,银行账号1202021209014434123,联系电话:89876543 4、天河县江东乡施安村发生特大型滑坡,滑坡体3平方公里,垮塌农房156间,损毁2473间,死亡2人,紧急转移400余户1200余人。 5、8月8日,市委、市政府(地级市)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重建家园,夺取抗灾救灾斗争全面胜利。
[简答题]
[背景材料]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74781m2,中标价格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2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简答题][背景材料]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74781m2,中标价格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2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单项选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 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 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 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 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简答题]

假定你是李明,来访的英国学生将到你们班进行交流。请根据下列内容起草一份简短的发言稿。
1.表示欢迎;
2.班级情况;
3.同学特点;
4.个人感想。
注意:
1.词数100左右,开头和结尾已为你写好;
2.请直接将书面表达写在答题卡2背面;
3.请适当补充细节使行文充实流畅。


[简答题][背景材料]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略)。
2.案情介绍: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下称C公司)诉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并追加B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案属同一标的,本院依法调卷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C公司委托代理人W11、W12,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W2,第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D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C公司诉称:“2005年8月24日,B公司作为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A公司作为招标人于2005年8月28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A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书面合同,并一直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在该项目招标中,中标有效,并督促A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我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损失。”
被告A公司辩称:“C公司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填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同,责任在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公司述称:“我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D公司的异议予以否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
3.审查过程:
经审理查明,市委办公室于2005年5月16日委托A公司对市委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商品住宅开发,设计修建商住楼65套,总建筑面积10400m2。A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7月16日委托B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同日,B公司向C公司、D公司、E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市委商住楼建设地点在市八一路6号,建设规模为10400m2,发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35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5年7月20日上午9:00召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5年8月6日上
[简答题]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原告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得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被告拾到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原告。经联系,被告提出原告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原告则只愿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000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出拾得物。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
(1)被告应否返还拾得物?为什么?
(2)失主自愿支付酬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怎么看待原告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的寻物启事?
(4)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应该怎么做?


[简答题]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原告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得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被告拾到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原告。经联系,被告提出原告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原告则只愿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000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出拾得物。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
(1)被告应否返还拾得物?为什么?
(2)失主自愿支付酬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怎么看待原告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的寻物启事?
(4)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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