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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20:10:48

[简答题]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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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简答题]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经理(属国有企业)。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1 500箱的合同。随后,黄某又违反公司决议,将预付款70万元汇到该酒类公司的账户上。当秦某交付第一批89箱茅台酒后,友谊公司的领导发现茅台酒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即派黄某到贵州、四川等地调查秦某的货源情况,但黄某却轻信秦某等人的谎言,继续汇款进货。该公司领导发现黄某拿回的茅台酒发票有嫌疑时,再次责令黄某到贵州、四川查清实际情况,而黄某不但不尽职责,反而为其拿回的假发票、假检验证书作辩解。2003年5月至10月间,黄某分5次共汇款人民币1 801 200元到酒类公司,购进茅台酒1 039箱,五粮液酒790箱。2004年1月,在友谊公司将购进的两种酒取样到广州商检部门化验,确认为假酒后,黄某才与秦某签订了退货合同,后因秦某下落不明无法退货,从而造成人民币约13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问:
[简答题]2009年8月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50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5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四) 原告:某市新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被告:某市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 第三人:某市银行 1993年7月5日,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海城公司则将其已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银行。银行利息按现行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银行的合作利润为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银行负责投入的资金由海城公司到其信贷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协议签订后,海城公司分9次与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但都未办理登记手续。海城公司前后共贷款1.005亿作为银行的投资。 同年12月10日,海城公司因资金缺乏,将B大厦卖给新业公司,每平方米售价为6580元。1994年3月1日,新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8000余万元,并在同年11月底办理了产权登记。同年12月底,因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新业公司认为,海城公司已将B大厦抵押给银行,但在出售时未告知这一情况,构成欺诈。新业公司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B大厦买卖合同。银行在被追加为第三人以后,也提出海城公司在转让B大厦时未征得其同意,要求将B大厦拍卖,以所得价款充抵海城公司的借款。
A. 合伙关系
B. 投资关系
C. 抵押贷款关系
D. 合伙与抵押贷款关系
E. 共同共有关系
[简答题]原告袁晗(女,12岁)、被告李石(男,12岁)均系被告某市西区东方小学的学生,被告肖瑛系原告的班主任。某日中午12点,被告肖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李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李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2度。原告经21天住院治疗,伤口愈合后出院。市第四医院建议原告今后还需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2560元,因对今后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失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诸人民法院。东方小学在答辩中指出,只有法人的内部成员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是基于法人的意志产生、受法人意志支配,方表现为法人的过错。但肖瑛让原告为其打开水,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且不是学校造成原告烫伤,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本案中被告学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简答题]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 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简答题][案情]被告人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正确做法是什么?
[简答题][案情]被告入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假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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