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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22:24:04

[简答题]某村位于城市边缘,该村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西2900m2的用地上盖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300m2,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600m2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听候处罚。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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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村位于城市边缘,该村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西2900m2的用地上盖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300m2,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600m2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听候处罚。试评析。
[简答题]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愤而自杀身亡。 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某村办煤矿上井口位于该村约1000m处,该矿属该村村办矿。1996年7月,廖某承包了此矿,并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五年承包合同。该矿为高瓦斯矿井,两矿井均为独眼井。上井口共有三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只有一个掘进工作面作风路。矿井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只有一些局部通风设施。1997年5月11日14时,该矿副矿长谭某和中班班长瓦检员谢某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带领工人王某、李某、张某下矿作业。16时,副矿长谭某升井后回家,19时25分班长谢某因头灯不亮到地面换头灯。19时30分,工人王某(非电工)接电钻电缆,井下没有专用的电钻电缆防爆插座,而是将电钻电缆与电源电缆拧在一起,在接的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矿长廖某听到井下爆炸声,立即指挥地面工人到井下抢险。副矿长赵某、绞车司机何某及班长谢某带领另外三名工人首批冲人井下,冲到斜井90m处时,6人先后晕倒。后又有多人冲人井下,并先后晕倒。廖某看到这个情况后,指挥工人田某、陶某于19时45分从下井口抬来一台局扇,安装在井口,立即向井下送风。20时40分在斜坡上首批救出的13名遇险人员中,有11人轻度中毒,2人窒息死亡。24时市矿务局救护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抢救,于12日4时在距斜坡90m处将已窒息死亡的4人运出。 根据上述事故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 (2)对于这起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根据这起事故的特点,提出整改措施。
[判断题]某村村委会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的主体之一。
[多项选择]甲为某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一张100万元的2年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H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归还。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B. 构成挪用资金罪
C. 构成贷款诈骗罪
D. 犯罪金额为60万元
[简答题]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简答题]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简答题]2009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了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某村村委会因修路取土需要,在村所修道路旁挖一大坑,路修完后,没有将坑填平。村民甲为盖房,利用此坑泡石灰。中午休工时,有人向甲建议用绳子拦住石灰坑。甲认为中午无人经过,晚上再拦不迟。中午村民乙骑自行车经过,因路滑冲出正道,跌入石灰坑,造成全身烧伤。关于此案()
A. 村委会与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B. 村委会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C. 村委会虽有过错,但不构成与甲共同侵权,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 甲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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