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关于我党富农政策的材料
材料1
农民中,党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农民群众一切反对捐税,反对高利贷,反对地租的斗争,发展分粮抢米,夺取土地的斗争,提高这些斗争到革命的游击战争与土地革命。在农村中,党要团结贫农、中农,坚决反对富农。在群众的反帝斗争中,党必须坚决地为着创造反帝的下层统一战线而斗争。
摘自《中共五中全会政治决议案》(1934年1月18)
材料2
富农已改变其仇视苏维埃革命而开始同情于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斗争,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扩大全国抗日讨蒋之革命战线,特决定改变对于富农之政策。
(甲)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乙)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丙)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丁)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戊)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己)富农在违反苏维埃法令时应依法惩治之,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应按暂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之。(庚)富农仍无权参加红军及一切武装部队(包括赤卫军在内),并无选举权。
摘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1935年12月15日)
材料3
第一条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废除一切祠堂、庙字、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共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八条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
摘自《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1947年9月13日通过)
材料4
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仅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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