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短文,回答下列问题。 每月有六至九天专门受理民事诉讼,当然农忙季节——即自四月一日到七月三十日——除外(在此期间,凡涉及户婚、田土及各类轻微之事的争讼概不受理)。州县官在每月将定的这几天里必须亲自坐堂接受人们的控告。他的第一个步骤是通过当堂质问决定控告是当受理还是当驳回。在诉状的末尾写上一个“批”词,或宣布受理,或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写批词的方式,人各有异。一些精明能干的州县官一收到诉状就在原告面前挥毫立就写出批词或与幕友讨论后亲自写批,因而闻名遐迩。有些州县官虽然并不亲自写批词,但喜欢与幕友们讨论案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然而,大多数州县官并不熟悉法律,也无能力写批词,因而只得求幕友代为作批。方大冢忠告,只有经验丰富的州县官才可试试当庭作批词;因为缺乏经验的官员所作的批词或许无法使人信服,甚至是荒谬的。 法律规定,属州县司法管辖的民事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审结。然而,因为拖延审判并没有刑责,许多州县官无视这一期限。对州县官的这类抱怨经常可见。 (摘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 |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疏】议日: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疏】议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思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人,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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