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其除了从事讲课以取得收入以外,还开办了1家负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2005年1月至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在某高校讲授英语课4次,每次取得报酬400元。高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月份出版了1本考研辅导书,取得稿酬8600元,由于销路好又在4月份加印,并取得加印稿酬5000元。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下:
①取得经营收入250000元;
②允许扣除的经营成本120000元;
③允许扣除的销售税金14000元;
④期间费用80000元,其中含广告和业务宣传费6000元;
⑤有雇工10人(经税务机关核实包括李某只有6人),每人月工资1200元,已列支(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⑥企业门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50000-120000-14000-80000=36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0%-4250=6550(元)
要求:分别计算李某每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并对错误之处进行纠正和处理。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超市,生意兴隆。另有某食品加工厂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超市经常从加工厂进货,于是李某与该食品加工厂合伙人协商入伙,加工厂告之李某该厂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6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厂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加工厂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加工厂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超市供应各类食品。李某人伙后三个月,加工厂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加工厂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加工厂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加工厂履行出资义务,加工厂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超市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食品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超市继续经营。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并说明理由。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协议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超市
(4)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加工厂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甲独资企业,B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李某从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活动,遂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l万元的复议决定。其中,l万元的罚款业已执行完毕。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
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某市A区公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因违法经营,B区商局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产停业、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责令停产停业应该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是()。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