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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4 18:22:21

[简答题]假设吴丙不知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如已登记吴丙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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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假设吴丙知道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简答题]2002年3月28日夜,张甲、李乙、赵丙和孙丁四人在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其间张甲见到孙丁有偷牌的小动作,与之发生口角。至次日凌晨,张甲将随身携带的4800元全部输光,遂散场。张甲在回家途中遇见孙丁,张甲认为自己输钱与孙丁打牌不老实有关,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于是,张甲上前索要自己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不允,双方发生厮打,结果张甲按倒孙丁,并从其衣袋拿走5000元钱。孙丁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妻子,孙妻向公安局控告,遂案发。本案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面是检察院的抗诉书,请指出其中的错误。             江东省山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被告人:张甲,男,现年21岁(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东省山北市人,系山北市山南区印刷厂临时工,住山南区印刷厂宿舍。   被告人张甲抢劫一案,由山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4月20日移送山北市山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10日向山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30日山南区人民法院以【2002】山法刑放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甲无罪。山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误,于2002年 6月15日提请本院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2年3月28日夜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朋友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同时还有赵丙和孙丁参与,至次日凌晨6时许,张甲自带的4800元钱输光,遂散场。在离去的路上,张甲遇到孙丁,张甲想起当晚打麻将时,孙丁曾有偷牌的行为,并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张甲于是上前要求孙丁退还其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说他赢的钱主要是赵丙输的,不同意张甲的要求。张甲遂即对孙丁进行殴打,并将其按倒在地,从其衣袋里强行搜走5000元钱,然后离去。   被告人张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孙丁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张甲夺走的赌资不属于孙丁的合法财产,且在争夺赌资过程中,张甲与孙丁均实施了互殴行为,本案是一般治安违法案件,不能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山南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劫金额与财物的性质为条件,只要行为人
[多项选择]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多项选择]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摩托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摩托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摩托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摩托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单项选择]某监狱管理人员因遭囚犯李乙顶撞,而指使另一囚犯孙甲殴打李乙,致其伤残,李乙应向谁要求赔偿()
A. 无权要求赔偿 
B. 监狱管理机关 
C. 孙甲 
D. 某监狱管理人员
[单项选择]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 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 全部由李丙继承
B. 全部由李丁继承
C. 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 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多项选择]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修好后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 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 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 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单项选择]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 全部由李丙继承
B. 全部由李丁继承
C. 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 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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