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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6 19:10:08

[简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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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高鑫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简答题]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 A公司于2003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04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 2006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直到同年3月15日,D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 2006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4) 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问题:
(1)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
2009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2009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4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2) 2009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此外,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
(3) 2009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4月 2日告知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4) 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的国有股东丁公司拟以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转让价格拟订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 80%。戊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戊公司在股份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丁公司支付2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后1年内付清。
(5) 2009年6月5日,甲公司为庚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庚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己银行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庚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6) 2009年7月,甲公司因重大重组拟向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定价基准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均价的92%;张某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经查: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曾于2008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甲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指出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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