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外商独资企业向该企业在境外的分公司订购进口设备200套(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法定检验商品),该企业向海关出具的发票价格为CIF50000美元/台。货物进口后该企业在境内将设备售出,并将其所得价款的10%(8000美元/台)返还给境外的分公司。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期,海关掌握的相同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CIF60000美元/台。已知汇率为1美元=8.28元人民币,该设备适用税率为复合税,其中CIF50000美元/台以下(含50000美元/台)的关税税率为单一从价税30%;CIF50000美元/台以上的关税税率为124200元人民币/台再加5%的从价关税。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广州隆达进出口公司2003年11月12日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日本产CD机,
CIF价格为25000美元,由“中外运”的“顺畅”号轮船10月运进,海关在申报后第三天到集装箱堆场开箱查验,隆达公司的代表积极配合查验,该批货物于2003年11月18号纳税放行。一年后,有人举报隆达公司该批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存在欺瞒行为,海关对其展开稽查,经过调查发现:隆达公司和日本出口商有协议,双方向对方出口货物均折价逃税。海关对隆昌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理。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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