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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00:56:20

[简答题] 案情:钱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5年5月19日,钱某到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钱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江某拒不交出。无奈,钱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钱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钱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20天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江某。1个月后,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提出查询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钱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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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钱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5年5月19日,钱某到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钱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江某拒不交出。无奈,钱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钱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钱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20天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江某。1个月后,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提出查询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钱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简答题]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简答题]案情:钱某,29岁,2002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5年10月被假释。于某,1991年4月5日出生。2007年3月,钱某找到于某,说李某欠他一万元钱,让于某和他一起去讨债。当钱某和于某到李某家时发现李某不在家,正好李某的妻子赵某在家,钱某见赵某貌美如花,便心生歹意。他让于某在外面等他,自己进去讨债。钱某进屋后就抱住赵某欲行不轨,赵某要喊,被钱某一拳打晕,钱某将赵某强奸后在枕头下找到5000元现金,随手拿走。出门后,钱某对于某说没有要到钱。二人在返回的路上遇到正往家赶的李某,钱某便上前抓住李某要钱,二人撕打在一起,钱某说:“今天老子要教训你一下!”这时于某抱起旁边的石头砸向李某的肩部,李某当时便倒地,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钱某和于某归案,据于某交待,2006年2月,曾在某商场抢劫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
问题:
对于钱某和于某去李某家讨债所发生的行为,二人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简答题]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简答题]
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 500万元,胡某出资l 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 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 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 000万元。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 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 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 000万元。
问题:
绿源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多少四人各自
[简答题]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 500万元,胡某出资l 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 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 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 000万元。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 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 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 000万元。
问题:
家园茶叶厂解散时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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