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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2 21:53:05

[简答题]甲某系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 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 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 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 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 000元,买彩票支出1 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 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 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 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假定工资薪金的计税扣除为2 000元)。
要求: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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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系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 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 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 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 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 000元,买彩票支出1 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 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 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 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假定工资薪金的计税扣除为2 000元)。
要求: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简答题]

甲某系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000元,买彩票支出1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假定工资薪金的计税扣除为2000元)。
要求: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简答题]甲某系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 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 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 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 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 000元,买彩票支出1 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 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 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 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
要求: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单项选择] 李某系中国公民,2006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000元,买彩票支出1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所给资料,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 337
B. 132
C. 457
D. 282
[简答题]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9年1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


[简答题]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9年1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
[判断题]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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