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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18:50:11

[简答题]我国某公司对日本出口2000公吨大豆,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日本客户按照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来。国外来证规定: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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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某公司对日本出口2000公吨大豆,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日本客户按照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来。国外来证规定: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为什么?(6分)
[判断题]某公司出口大豆2000公吨,每公吨220美元,数量可增减5%,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信用证的总金额为44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此时我方必须在修改了信用证后,才能装运货物。 ( )
[简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2006,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 May, 2010,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Guangzhou/Zhan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
[试问] 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1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简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简答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于7、8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我方凭10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简答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对国外出口10000公吨大豆,外商来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我方由于货在不同产地,便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大连、新港各装5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奋发”号船上,提单上装运地和装运日各栏内分别注明了大连、新港和不同的装运日期。你认为这样做会造成单证不一吗?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简答题]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简答题]我国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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