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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22:20:13

[简答题]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1960年生长子肖明,肖明于1985年娶妻李利,1988年生被告肖鹏;原告肖亮生于1967年,至今未婚;被告肖哲是肖立二哥的儿子。1995年被继承人肖立在一次与儿媳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时间未与家里联系,原告肖亮和肖明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音讯,为此原告肖亮和肖明于2002年向本院申请宣告肖立死亡,本院于同年判决宣告肖立死亡。肖立的遗产有: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方米房屋1套。继承发生后,肖明和被告肖鹏表示愿意接受继承,原告肖亮未作任何表示,但继续与肖明居住于120平方米的套房内, 2003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2004年6月,原告肖亮得知被继承人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01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原告肖亮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并和肖鹏共同继承存款23万元;被告肖哲亦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受到被告肖鹏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问题:假定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判决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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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1960年生长子肖明,肖明于1985年娶妻李利,1988年生被告肖鹏;原告肖亮生于1967年,至今未婚;被告肖哲是肖立二哥的儿子。1995年被继承人肖立在一次与儿媳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时间未与家里联系,原告肖亮和肖明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音讯,为此原告肖亮和肖明于2002年向本院申请宣告肖立死亡,本院于同年判决宣告肖立死亡。肖立的遗产有: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方米房屋1套。继承发生后,肖明和被告肖鹏表示愿意接受继承,原告肖亮未作任何表示,但继续与肖明居住于120平方米的套房内, 2003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2004年6月,原告肖亮得知被继承人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01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原告肖亮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并和肖鹏共同继承存款23万元;被告肖哲亦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受到被告肖鹏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问题:假定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判决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简答题]案例一 周梅(女)早年丧偶,担心自己去世后三个子女会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于是在2002年3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为防止三个子女不执行遗嘱,周梅在2002年6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并在其中指定让王律师充当遗嘱执行人,以监督遗嘱的执行。2003年9月,她无意中听到有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财产传承规划,便来到一家理财规划专业机构,就自己的财产传承事宜向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咨询。 问题:周梅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界定?
[简答题]

何长军(男),早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娶,辛辛苦苦将唯一的儿子何铮抚养成人。何铮高中毕业后便在城里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定期给何长军寄些生活费。1970年初,何铮与同厂一女工结婚,次年生下一儿子取名何小明。2001年12月,何铮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身亡,而何小明因在外地出差幸免于难。何铮死后,何长军失去了经济来源,加之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便请求孙子何小明今后按月给他些钱物以度晚年。何小明认为自己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祖父则没有这个义务。何小明所在单位出面干预、调解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何长军于2002年3月诉诸法律。
问:何小明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单项选择]资料四:李伟,男,56岁:刘翠,女,55岁,二人均早年丧偶,李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刘翠身边有一个儿子东东。1999年李伟与刘翠经人介绍结婚,东东跟着他们在一起生活。2000年,刘翠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资料四,请回答52~55题。 丁丁与刘翠的关系是一种( )。
A. 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 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 无任何关系
D. 法律上的母子关系
[简答题]

刘文早年丧偶,现有三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刘文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在外地成家并工作;其他三人均在本市,其中二儿子有工作并已成家,另有住房;三儿子未婚,但已工作,在单位居住;四女儿正在读书,与刘文共同居住。2010年,刘文因病去世,四个子女为刘文房屋如何分配产生争议。二儿子、三儿子和四女儿认为,三儿子尚未成家,应分得一间房屋;四女儿还在读书,长期照顾刘文,应分得其余房屋。二儿子也在本市,经常照料刘文,也应得到相应补偿。而大儿子长期在外地,未尽照顾父亲之责,不应分得房屋。对此大儿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家庭负担又重,理应分房。最后四人未达成分割协议。不久大儿子因要回去上班先行离开。后来,张某主动要求购买该房,于是三人告知大儿子有人高价购房,大儿子书面表示同意。于是,三人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大儿子知道后,觉得价格偏低,认为合同无效,从外地赶回本市要求张某搬出并退还房屋。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大儿子有无权利分得该房屋?
[单项选择]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以下各题:
李军,男,55岁,王珍,女,50岁,二人均早年丧偶,李军的儿子李小军,今年23岁,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和父亲分开居住,王珍身边有一个女儿元元,今年15岁,上高一。1999年李军与王珍经人介绍结合,婚后李军、王珍、元元在一起生活。2000年,李小军发生车祸去世。
元元与李军、李小军与王珍的关系为( )。
A. (A) 养子女和养父母
B. (B) 继子女和继父母
C. (C) 亲生子女和亲生子女
D. (D) 法律没有规定
[单项选择]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38~42题:
宋涛,男,56岁;刘梅,女,55岁,二人均早年丧偶,宋涛的儿子丁丁,2006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刘梅身边有一个儿子东东。2007年宋涛与刘梅经人介绍结婚,东东跟着他们在一起生活。2008年,刘梅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梅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B. 丁丁可以通过转继承获得刘梅的遗产
C. 丁丁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刘梅的遗产
D. 本案例涉及到遗赠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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