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欲设立文化传播公司实施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2002年3月,张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试图骗取公司登记。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李某明知证明文件有假,但并未声张,且在收受贿赂后,为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工商局干部王某知道张某提供的验资报告以及其他申请公司登记的文件都是虚假的,在受贿后为张某办理了工商登记,张某的神州恒丰文化传播公司在2002年5月7日得以成立。公司成立后,进行制作、走私淫秽物品的活动,张某将犯罪所得8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陈某明知此事实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完成银行安排的当月揽储任务。2003年1月,张某所在公司的犯罪被侦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甲与张某的辩护律师乙共谋伪造证据,以为张某开脱罪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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