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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00:44:46

[简答题]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尹玲去医院准备照顾王富贵,但遭到林霞及其亲友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王富贵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自己的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尹玲。2001年6月22日,王富贵因病去世。王富贵的遗体火化前,尹玲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林霞的面宣布了王富贵留下的遗嘱。林霞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尹玲以林霞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林霞争夺遗产。尹玲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林霞之夫王富贵是朋友关系。王富贵立下遗嘱,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王富贵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霞辩称,遗赠人王富贵生前与原告尹玲长期非法同居,王富贵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林霞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 1996年认识原告尹玲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王富贵基于与原告尹玲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尹玲,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尹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上述事件加以评论。1.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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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尹玲去医院准备照顾王富贵,但遭到林霞及其亲友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王富贵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自己的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尹玲。2001年6月22日,王富贵因病去世。王富贵的遗体火化前,尹玲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林霞的面宣布了王富贵留下的遗嘱。林霞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尹玲以林霞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林霞争夺遗产。尹玲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林霞之夫王富贵是朋友关系。王富贵立下遗嘱,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王富贵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霞辩称,遗赠人王富贵生前与原告尹玲长期非法同居,王富贵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林霞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 1996年认识原告尹玲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王富贵基于与原告尹玲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尹玲,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尹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上述事件加以评论。
[简答题]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壬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1.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5周岁。2008年4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年12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
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单项选择]某人现年40岁,现有2万元存款,因为他将在60岁时退休,退休时他想有10万元存款,以保证生活水平不至降低。假设退休时单位可以支付1万元退休金,从现在开始每年年末他将均等地存入银行一笔钱,那么,为达到退休时有10万元的积蓄,则应存款( )元。已知:(F/P,5%,20)=2.653,(F/A,5%,20)=33.066。
A. 2456.4
B. 1117.2
C. 3256.7
D. 1846.7
[单项选择]李明(男)、田楠(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小龙。小龙半岁时被送到田楠的母亲文洁处帮助抚养,现年4岁,李明、田楠想将小龙接回家自己抚养。文洁认为李明曾因犯盗窃罪服刑1年,品行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拒绝了李明、田楠的要求。李明为此起诉主张对小龙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文洁交回小龙。田楠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关于本案如何认定诉讼参与人,存在如下各种意见______。   a.原告:李明  b.原告:小龙  c.被告:文洁  d.被告:李明   e.被告:小龙  f.被告:田楠  g.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田楠   h.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田楠   i.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文洁   j.法定代理人:李明        k.法定代理人:田楠   上列意见有下列组合,请确定哪一组意见全部正确
A. 甲组:a、e、h、i
B. 乙组:a、e、g、i
C. 丙组:a、c、g
D. 丁组:a、b、g
[判断题]我国实行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才确立夫妻关系,但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仪式也可以确定夫妻关系。( )
[简答题]张三与李一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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