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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30 17:33:40

[简答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欲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五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人订立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许可,注册资金2000万元,发起了认购的股份800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甲乙丙丁均以货币出资戊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10%。五人为公司取名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请问: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戊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必须经过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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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张某等五人欲以募集设立方式在北京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黄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中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 必须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B. 发起人中,张某是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该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C. 发起人至少要认购公司6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D.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日起30内,发起人应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不定项选择]张某等五人欲以募集设立方式在北京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黄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1月成立后,欲上市以筹集更多的资金,需要有哪些工作要做
A. 该公司需至少增加股本3000万元
B. 该公司应在2004年才能申请上市,且在该3年内须连续盈利
C. 持有该公司的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
D.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不定项选择]张某等五人欲以募集设立方式在北京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黄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的发起人以下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 须至少1人有中国国籍
B. 发起人中有3人为中国公民,但有3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C. 至少有2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 该公司发起人中可以有2人为中国公民,其住所分别为北京和天津,有一人为在上海有住所的香港人,还有2名美国人,其在中国无住所
[简答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
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结合基础资料和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简答题]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 第一部分资料
(1) 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 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 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 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 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二) 第二部分资料
2010年10月15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G、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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