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000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000元),期间费用7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陈某的工资30000元,整体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0000元。2007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开办停车服务收入100000元未入账。
(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元,业务招待费30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40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
(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计算陈某2006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简答题]背景
某水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闸的启闭机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同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水闸施工质量,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了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并指定了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 为了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水闸的基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时,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监理机构在对浇筑而成的第一块闸底板检查时,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监理机构便通知施工单位该批水泥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求水泥厂家将不合格的水泥退换,厂家认为质量没有问题,若要退货,施工单位应支付退货运费,施工单位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建设单位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后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水泥的规格、型号是否合理 为什么 我来回答: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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