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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15:05:56

[简答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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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1.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壬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简答题]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淇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淇盟,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桂芳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桂芳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淇盟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明启发现,找刘淇盟要车,被刘淇盟拒绝。李明启以王桂芳为被告,刘淇盟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淇盟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桂芳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明启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桂芳应给李明启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桂芳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淇盟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淇盟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认定刘取得车辆所有权。 请问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单项选择]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日渐冷淡,常为琐事争吵。某日,李某让王某一起去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因办公人员出差不在,两人只好返回。在返回路经一水库时,王某要求停下歇会儿,李某不予理睬,两人为此扭打起来,后被路人张某拉开。当李某又独自向前行走时,王某跳入水库中,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李某救人,李某回答;“她自己跳的水,我又没有推她。”又继续往回家的方向走去。后王某被张某和闻讯赶来的行人救起时已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与王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 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多项选择]贾某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贾某婚后成为一家报社的自由撰稿人。李某婚后得知贾某的叔叔在他们结婚前去世并留给贾某一套住房,现无人居住。根据以上情况,贾某和李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A. (A) 贾某的转业费
B. (B) 婚后贾某买给李某的钻戒
C. (C) 李某购置的一套家具
D. (D) 贾某的稿费收入
E. (E) 贾某叔叔遗留的房屋
[简答题]案情:李某(17岁)与张某(19岁)是好朋友,两人为了过瘾、兜风,曾偷开他人汽车,后来将车送回。一次,偷开他人车辆之后,两人因醉酒并在争夺方向盘时,将一骑自行车的老大爷撞成重伤。两人心里害怕,不敢回家,于是开车逃到外地,后又不慎将车丢失。到外地后,两人很快将身上的钱花光,于是两人商量如何能弄到钱花。一次,两人欲对一中年男子行抢,遭到该男子的反抗,两人将该男子杀害后,从其内衣兜内翻出3000元美金和一名片。从名片上得知,该男子系一私营企业老总,两人按照名片上的联系方式,给该男子的妻子打电话说:“你的丈夫被我们绑架了,今天下午6点前务必将20万现金送至东郊立交桥底下,并藏于该桥桥洞,否则我们就撕票!”其妻子不敢怠慢,将20万藏于该立交桥下,临走时还用力拍了拍,查看是否埋得严实。其藏钱的一系列举动正好被恰在该桥附近散步的闫某发现,待该妻子走后,闫某将20万取走。后来李某行为败露,被家人带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张某只字未提。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李某、张某、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简答题]案情: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多项选择]
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囚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哪些人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继承( )
A. 王某的妻子李某
B. 王某的儿子乙、丙
C. 甲的儿子丁
D. 甲的妻子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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