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是关系企业。东方公司负责大众公司的面向国际市场的一系列出口产品的经销,由于销路不错,公司业绩一直稳步升高。贸易上往来频繁,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各方面展开,关系越来越紧密。于是,大众公司并人东方公司的建议被提上日程,经过重组,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达成收购后者的协议。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却发生纠纷,大众公司反对合并的2名股东主张合并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大众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组成,在开会讨论合并决议时,有4名股东未出席,而这4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到公司全部股份的1/3,出席股东会会议的5名股东中,代表公司一半股份的3名股东投赞成票,另外2名股东反对,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2名投反对票的股东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由此产生纠纷。这2名股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94--95题: |
2011年4月,浙江正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受南京盛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公司)委托,代理其从日本NNTC公司进口一台硅棒切片机,合同价50万美元,交货期为6个月。当时,设备供不应求,为尽快拿到设备,正阳公司根据盛利公司要求,在收到其30%开证保证金后即开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以便让外方早备货。考虑到设备从日本发运至上海港仅需3-4天时间,为避免货物压港,在信用证议付条款中,正阳公司增加了“受益人直接邮寄1/3套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的条款。9月15日,日本NNTC公司提前发货。正阳公司于9月20日收到NNTC公司邮寄的1/3套正本提单后,先行办理报关清关手续。设备于9月25日完成清关送至盛利公司。9月28日,正阳公司收到银行到单通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赎单。正阳公司即通知盛利公司付款,但在银行规定最迟付款日,盛利公司未支付赎单款。正阳公司紧急派人赴盛利公司催款,才得知该公司拟转产已停工多日,设备暂存放工厂仓库。因正阳公司是信用证申请人,只能先行垫款向开证银行如期支付信用证款项。
问:
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允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2011年9月,广东芝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达公司)以FOB条件向法国LIM公司出口一批皮鞋,合同规定用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规定:“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到付’,做成空白指示抬头,空白背书,通知开证申请人;最迟装运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信用证截止日为12月21日”。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芝达公司在11月1日装运,并在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于11月10日收到单据,于11月15日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存在下列不符点:(1)商业发票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不符合信用证三份正本的要求;(2)提单没有进行空白背书。 问: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分析原因。我来回答: